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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网络通信产业联盟的宗旨是:它以“智慧网络——助力企业成长”为出发点,以“提升中国企业核竞争力”为己任,全面整合及协调产业资源,促进信息化与通信融合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在企业信息化进程中规模推广和应用。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合法资质的从事信息化与通信融合服务、产品生产和相关服务的企业均可申请成为网络通信产业联盟成员(以下简称联盟成员)。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所有联盟成员均应遵守本公约。网络通信产业联盟发起单位应成为本公约的模范执行者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信息化与通信融合服务和产品,是指符合我国有关法规、标准规定从事信息化与通信融合服务和生产的产品
  第四条 网络通信产业联盟秘书处负责组织本公约的制定和修改,各联盟成员单位共同遵守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 各联盟成员所从事的信息化与通信融合、生产和经营的信息化与通信融合产品,直接影响国家十二五制定科教兴国战略,和国家经济结构转型方针政策,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制度,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和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联盟成员努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积极配合政府的监督管理,促进产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
  第七条 自觉遵循诚信原则,遵守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健全企业内部信用监督执行体系
  第八条 提倡文明竞争,充分尊重竞争对手的人格和合法权益。倡导通过适应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企业运营效益,以科学管理、优质服务等自我进取方式参与竞争,以义生利,以德兴业
  第九条 提倡行业内部的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和行业间的协作,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行业整体利益,大事相商、共谋发展
  第十条 提倡学知识、学科学、学技术,以强化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为核心,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修养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对背离上述行业道德的现象和行为,提倡互相监督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向有关协调和管理机构如实反映

第三章 行业规则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不得研发、生产、销售以下产品: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制度的信息化与通信融合服务及产品
    (二)系统稳定性差、质量不合格、商业价值低的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鼓励积极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所生产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必须持有合法、合标,禁止无证生产或将持有的证书转让其它联盟成员使用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应保证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与认证、认可以及型式检验的样品质量完全一致,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用户。法律、法规对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则必须满足特殊规定的要求,禁止非法生产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推行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方法,杜绝质量不合格及劣质产品出厂入市
  第十七条 禁止经营活动中的欺诈、强迫行为,严禁盗用他人商业信誉、产品信誉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得在产品上或广告中对产品作与事实不符及容易引人误解的表示或宣传
  第十八条 禁止价格作弊。不得以低于成本定价、掠夺性定价、不正当联合定价、价格欺诈等进行恶意竞争
  第十九条 禁止故意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企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滥用经济优势和不正当地利用行政力量,有组织地垄断市场等行为。具有竞争关系的行业成员不得通过契约、协议或其它方式串通,以共同分割市场,决定产品和服务价格,人为地操纵生产和流通,限制和削弱应有的竞争
  第二十一条 禁止弄虚作假,违反财务制度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一切有损国格、民族尊严、社会公益的经营行为

第四章 公约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网络通信产业联盟秘书处为实施本公约的常设机构,在联盟主席的领导下负责本公约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公约行为的联盟成员,由秘书处负责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违反公约的情节轻重,可分别对其采取批评教育、责令赔礼道歉或做出检查、内部通报、取消参加联盟活动资格、向公众曝光、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等措施,以维护公约的严肃性
  第二十五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和其他组织、个人有权向联盟提出维护权益、责令侵害者停止侵害行为的请求,也可直接向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上述请求,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联盟成员对他人反映其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有异议或对其进行的处罚有异议,有权向联盟提出申辩,也可直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执行中发生的各种行业内纠纷和争端,提倡在联盟的协调下,由当事各方本着相互谅解、磋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
  第二十八条 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经网络通信产业联盟发起单位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公约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本公约的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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