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是数字化、智能化的“成果”,也是驱动数字化、智能化的“要素”,数据资产管理是数据资产价值释放的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以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红利、充分释放数据资产价值为目标,以推动数据资产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主线,有序推进数据资产化,加强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更好发挥数据资产价值。
什么是数据资产?数据资产管理应该如何落地?数据安全如何保障?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数据资产能否接棒“土地财政”?
过去,土地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资产,在中国过去经济高速增长中扮演着“发动机”的角色。
如今,“土地财政”正在随着房地产需求的边际效用达到天花板而出现缺口,土地资源的驱动力逐渐减弱。要保证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必然需要新的驱动力和新的经济引擎,而“数据资产”正是下一个目标。
数据,是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四大生产要素之后的第五大生产要素。《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超过50万亿元,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达到41.5%,位居世界第二位。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正日益成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和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
在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副秘书长颜阳看来,数据资产将接棒土地财政,总规模达8.6万亿元,潜在市场高达60万亿元。
具体来看,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和数据有诸多相似之处,一方面,二者均可资产化,可以作为资产入表,而劳动、技术、管理等其他生产要素均难以资产化,可资产化意味着这两类要素可以贡献“利”和“债”形式的收入。另一方面,土地和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是分离的,在不触及所有权的情况下都可实现出让或授权收入。
1月1日,《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实施,标志着数据要素正式启动资产化。可资产化意味着数据和土地一样,可以作为交易的资产,成为可以确权并衡量企业资产、利润的重要指标。
业内专家表示,国外理论界当前更多地关注于加密货币“入表”方面有关内容并开展了探索研究工作,但各个国家所持观点也不尽相同;相较而言,我国在整个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以及数字经济领域发展等方面是走在前面、比较领先的。
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明确了数据的资产属性,提出依法合规推动数据资产化,平等保护各类主体数据资产合法权益,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将依法合规持有或控制的、具有资产属性的公共数据资源纳入资产管理范畴,进一步创新数据资产管理方式方法,加强数据资产全流程管理,严防数据资产应用风险等,更好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已在社会上形成广泛共识,但仍面临高质量供给明显不足、合规化使用路径不清晰、应用赋能增值不充分等难点。”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主要遵循了安全与合规利用相结合、权利分置与赋能增值相结合、分类分级与平等保护相结合、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创新方式与试点先行相结合的原则,既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现实要求。
数据资产收益如何分配?“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
春江水暖鸭先知,对于数据的重要性,在信息行业最前沿的企业感受则更直观。对于企业来说,数据资产是企业及组织拥有或控制,能给企业及组织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
根据中国通信院大数据技术标准推进委员会给出的定义,数据资产管理是指规划、控制和提供数据及信息资产的一组业务职能,包括开发、执行和监督有关数据的计划、政策、方案、项目、流程、方法和程序,从而控制、保护、交付和提高数据资产的价值。
数据资产管理须充分融合政策、管理、业务、技术和服务,确保数据资产保值增值。《指导意见》提出,支持运营主体对各类数据资产进行融合加工。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产政府指导定价机制或评估、拍卖竞价等市场价格发现机制。鼓励在金融、交通、医疗、能源、工业、电信等数据富集行业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模式。
早在2013年,任正非就说过:数据是公司的核心资产,要像经营资本一样来“经营”数据。
有价值就会有收益,那么数据资产的收益如何分配?
关于畅通数据资产收益分配机制,《指导意见》提出,完善数据资产收益分配与再分配机制。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依法依规维护各相关主体数据资产权益。支持合法合规对数据资产价值进行再次开发挖掘,尊重数据资产价值再创造、再分配,支持数据资产使用权利各个环节的投入有相应回报。
值得一提的是,公共数据是数据资产管理中的重要突破口。有数据统计,公共数据的规模占到全社会数据的70%以上。《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产治理投入和收益分配机制,通过公共数据资产运营公司对公共数据资产进行专业化运营,推动公共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和价值实现。
在收益分配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要探索公共数据资产收益按授权许可约定向提供方等进行比例分成,各权利主体依法纳税并按国家规定上缴相关收益,由国家财政依法依规纳入预算管理。不过,《指导意见》同时强调,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有偿使用的推进,不得影响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避免向社会公众转嫁不合理成本。
先行先试,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投向数据资产领域
当前,数据资产作为新兴资产类型,也成为各地落实数据要素发展的重心。
四川省提出建立数据权益保护制度,推进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和确权授权使用,建立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探索数据资产“入表”。
海南省提出探索开展数据资产核算研究,围绕数据资产会计核算的全过程,探索数据资产“入表”管理机制和可行路径,促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
为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广东省建立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制度,以市场主体应用需求为导向,分批制定公共数据开放清单,推动重点领域公共数据资源安全有序向社会开放。
青岛发布了全国首个“数据资产价值与收益分配评价模型”标准,该标准的发布是全国数据资产评估领域的重要突破,根据此标准开发设计的评价模型,对数据流通过程中产生的价值数据以可追溯且不可篡改的形式记录在区块链上,在上链数据可信的基础上进行量化计算、价值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数据资产评估的依据,为数据资产融资和入表做准备。
对于数据资产管理实施保障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将统筹运用多方面政策工具,加大对数据资产开发利用等扶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向数据资产领域。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行业和企业先行先试,结合已出台的文件制度,探索开展公共数据资产登记、授权运营、价值评估和流通增值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