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的信息化与通信融合产品选型平台及垂直门户
注册 登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企业新闻 招标信息 行业应用 厂商专区 活动 商城 中标信息

资讯
中心

新闻中心 人物观点
厂商专区 市场分析
行业
应用
政府机构 能源产业 金融机构
教育科研 医疗卫生 交通运输
应用
分类
统一协作 呼叫客服 IP语音 视频会议 智能管理 数据库
数字监控 信息安全 IP储存 移动应用 云计算 物联网

TOP

新闻出版总署对网络出版行行业提出明确规定
2011-04-11 16:54:23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关键词:新闻 总署 网络 出版 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网站31日公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了明确要求。
  新闻出版总署网站31日公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规定第十七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应自开展网络出版物发行业务15日内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规定还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此外,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不得公开宣传、陈列、展示、销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只能在本系统、本行业或者本单位内部免费分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

    据悉,规定施行后,此前新闻出版总署和有关部门颁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规定施行前与规定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不再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转载互联网平台或企业单位自行提供,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不负责,Voipchina网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打印繁体】【投稿】【收藏】 【推荐】【举报】【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爱立信公布年度可持续性与企业责..
下一篇今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将超4.5亿..

热门文章

图片主题

最新文章

相关文章

广告位

Copyright@2003-2009 网络通信中国(原VoIP中国) 版权所有
联系方式:503927495@qq.com
  京ICP备05067673号-1 京公网安110111110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