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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局调查百度文库纠纷:争议中的避风港原则
2011-03-23 09:23:07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佚名 【
关键词:版权局 百度 文库 纠纷 避风港
 
作为中国本土最大的搜索引擎,百度最近因 “百度文库涉嫌盗版”再度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百度已经向版权管理司提交了整改报告,目前我们也委托了北京市版权局对百度进一步调查,如果违法或者违规,版权司会依法查处。”

  作为中国本土最大的搜索引擎,百度最近因 “百度文库涉嫌盗版”再度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百度已经向版权管理司提交了整改报告,目前我们也委托了北京市版权局对百度进一步调查,如果违法或者违规,版权司会依法查处。”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昨日(3月22日)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这也是继50位作家“3·15”向百度文库维权以来,版权局相关官员的首次表态。

  针对国家版权局相关人士的表态,百度公关负责人杨海俊昨日对《每日经济新闻》回复,不对上述信息进行任何回应。

  另一方面,记者昨晚截稿前从作家维权团获悉,在刚刚结束的内部会议上,维权团队成立了“出版界反百度侵权同盟”,此次同百度谈判的团队也已经确定,包括7名谈判代表和一个顾问团队,主要成员包括中国文著协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磨铁公司总裁沈浩波、北京读客图书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楠、万榕书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路金波等,此外,还将选举出3~4名作家成为谈判代表。

  据参加会议的人士透露,如果事情进展顺利,原定清明节前后与百度进行的谈判也将提前,最早有望在本周正式开启。

  版权局针对百度启动调查

  3月15日,由出版界“四波”(沈浩波、路金波、黎波、张小波)、作家韩寒、郭敬明、贾平凹、李承鹏、麦家等50人联名发布《三一五中国作家讨百度书》,在新浪微博流传,50名作家联名呼吁所有作家联合起来共同起诉百度。而这也被外界被称为“50作家维权”事件。

  上述公开信称,百度公司所属的“百度文库”提供文档作品免费下载,对中国原创文学造成了伤害,“长久下去,必将无书可读”,并提及百度提供的免费音乐下载“直接导致了中国唱片业的整体萎缩”。

  此后,沈浩波3月17日在微博上表示,已与音乐人高晓松一起同百度高层面谈,百度与其约定在清明节前与音乐、文学行业的代表正式谈判。

  昨日,张洪波向《每日经济新闻》透露,文著协、磨铁图书公司以及50位作家一方当晚将选出谈判代表,并确定具体谈判时间和基本原则,这些代表将与百度公司就如何解决网络文学遭受盗版侵权的问题进行最终谈判。

  张洪波表示,此次谈判目的首先是要保护好文学作家的著作权,二是要从根本上解决百度文学的侵权行为,“这个底线是绝不会改变的”,最后才是赔偿问题。

  据记者了解,早在作家维权之前,国家版权局就已有所行动。王志成指出,自开展全国专项行动和“剑网行动”以来,版权司不断接到举报百度侵权的投诉,对此国家版权局高度重视,今年2月底,版权司曾正式约谈百度,责令百度提交整改报告,在3月初,百度方面也应版权司的要求提交了整改报告。

  “我们已经委托了北京市版权局对百度侵权一事做进一步的调查。”王志成表示,版权司坚决支持权利人、包括作家依法维权,呼吁并鼓励作品使用人、包括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不能滥用避风港原则。“我们会非常关注百度等大企业和此次维权事态发展。”

  在王志成看来,企业不分大小,如果百度违法或者违规,版权司也会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争议中的“避风港原则”

  据《每日经济新闻》了解,2009年11月,百度推出了百度知道“文档分享平台”。当年12月,这一平台正式更名为“百度文库”。百度文库推出了相应的积分机制,用户通过上传文档,可以获得虚拟的积分奖励。下载时,免费文档可以登录后下载,但对于已标积分价格的文档,下载时则需要付出虚拟积分。目前百度文库内文档已突破2亿份。

  此前针对“50作家维权事件”,百度公司曾向媒体回应称:“百度高度重视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从文库诞生之日起就郑重承诺,如果作家及版权方发现文库用户在上传内容时有侵权问题,只要通过文库投诉中 心 (http:/tousu.baidu.com/wenku)反馈情况,百度会在48小时以内迅速核实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截至目前,百度已经通过文库投诉中心,有效清除了文库中数万条用户上传的侵权信息。”

  百度的回应内容正是著名的“网络避风港原则”。相关资料显示,“网络避风港原则”是指在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有规定,网络存储及搜索提供商在接到权利人申请通知后,断开侵权的相关链接,即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百度的说法,王志成认为,百度的做法并不适用于“网络避风港原则”。他表示,从百度文库页面上来看,其对搜索和链接结果进行了编辑、修改和选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站一旦采取了这些行为,就不能适用于“避风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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