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用户郭力认为Windows XP软件许可协议中部分条款是“霸王条款”而将微软公司告上法院。记者7日从北京市第一中院获悉,法庭一审判决确认微软提供的许可协议中的4项条款无效。
2006年7月,郭力购买了微软Windows XP软件一套,安装软件时发现,使用这套软件必须同意许可协议和补充协议等诸多限制性条件,遂将微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协议中约定的28项条款无效,判令微软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郭力主张的28项条款中,有4项属于减轻或免除微软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定义务的格式条款,应确认为无效。而原告基于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主张被告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说,软件许可协议中的“霸王条款”已成为软件行业的一个普遍现象。他呼吁软件企业应加强行业自律,不要动辄以“行业惯例”作为使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借口。